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16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明宏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3901號、第278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明宏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貳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謝明宏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係隨機對不認識之路人為強制猥褻之犯行,並於2個月內犯下本案2次強制猥褻犯行,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民國100年11月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2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黃裕民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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