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鳳山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淑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朝宗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