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8年10月28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幣529,3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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