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前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㈡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前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㈢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述三罪,經本院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㈣又犯詐欺罪,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述案件經接續執行,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年9月,於民國97年11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2月29日以法矯字第0980053545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邱淑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