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25號聲明人壬○○
辛○○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聲明人己○○
庚○○戊○○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寅○○法定代理人 莊文興 聲明人丁○○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癸○○法定代理人 林五常 聲明人丙○○
乙○○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丑○○法定代理人 王蔡雄 聲明人巳○○
辰○○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子○○法定代理人 蘇士廷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莊文興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之父母 廖潤芝 及 廖何劍英 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陳報除 廖鵬年 及 廖真珍 外,被繼承人卯○○所有兄弟姐妹之姓名(含同父異母之兄弟姐妹),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四、廖真珍之最新戶籍謄本。
五、聲明人以書面通知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寄件證明暨掛號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且須以所有聲明人之名義為通知),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株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