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18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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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1855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于容

被告 曾奕勳 原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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