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處分再審上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號聲請人 蔡麗珠 律師(即 杜宗昇 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杜宗昇與被上訴人台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請求撤銷處分再審上訴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五九○號),經本院選任為杜宗昇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女
法官吳謀焰法官謝碧莉法官詹文馨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三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