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3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3323甲0950選任辯護人陳志忠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43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女(代號:3323甲O9501,真實年籍資料詳卷)與乙女(代號:3323甲O9502,真實年籍資料詳卷)均係位於臺北市○○區○○○路○段○○號二樓力霸飯店嘉園廳同事,甲女任職外場主任,乙女為櫃檯會計。甲女竟基於公然侮辱、毀損之犯意,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日晚上八時二十分許,在上址乘乙女與廚房燒臘師傅 黃家豪 對話之際,突伸手至乙女裙左開叉處後撕裂至大腿處,而使乙女露出內褲邊緣,致該裙損壞,喪失美觀、遮蔽臀部等重要隱私部位之效用。甲女並繼而出言嘲笑乙女「大家來看,看她的裙子開高叉,好好笑」等語。甲女另行基於性騷擾之意圖,於同日晚上九時三十七分許,在上址地下一樓洗手間外面走道,指著另一同事 劉珊伶 之衣服對乙女稱:「人家衣服可以穿得這麼整齊,妳的怎麼穿成這樣」等語,並乘乙女不及抗拒之際,徒手觸摸乙女之胸部,因認被告分別涉有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以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意圖性騷擾而觸摸胸部罪嫌。
三、經查:本案被告涉犯之公然侮辱與毀損罪,依刑法第三百十四條、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又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意圖性騷擾而觸摸胸部罪,依該條第二項之規定亦需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乙女已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前述三罪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及和解書各一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胡宗淦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