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63號原告子○○訴訟代理人戊○○被告辰○○
申○○共同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宇○○
巳○○午○○○亥○○地○○天○○己○○庚○○宙○○未○○共同訴訟代理人辛○○
衖10被告酉○○訴訟代理人戌○○被告丙○○
乙○○兼上列2人訴訟代理人甲○○住桃園縣被告壬○○○住桃園縣
寅○○住桃園縣癸○○住臺北縣共同訴訟代理人丑○○住桃園縣
辛○○住桃園縣
居桃園縣
衖10被告丑○○住桃園縣訴訟代理人辛○○住桃園縣
居桃園縣
衖10被告卯○○住桃園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