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64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98年度重訴字第64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參佰貳拾萬柒仟參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參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書記官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