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32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8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6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桂大永┌───────────────────────────────────────────────────┐│支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63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東群五金防火門股份│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24,806元│0000000│97年10月31日│││有限公司│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