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25號原告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乙○○被告 王任平 即宏欣企業行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