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0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樹木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樹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樹木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犯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民國98年8月12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1月1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進寶
法官李昆南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