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4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462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0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恐嚇等貳拾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恐嚇等28罪,經本院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