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易字第68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保證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