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6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4675號原告 莊婉玲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 律師
林慈政 律師被告 陳寶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零玖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陸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陸拾玖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
2款定有明文。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者,即屬之(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2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計新臺幣(下同)503萬元,而開立如附表編號1至3之支票予原告供擔保,惟支票到期後不獲兌現,屢經催討未果,爰依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嗣原告於民國102年12月10日本院準備程序期日,當庭提出民事追加狀,追加「被告另依相同模式提出如附表編號4至7支票為擔保而向原告借款計
306萬元」之原因事實,併追加票據之法律關係為請求權基礎,而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09萬元及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屬訴之變更追加,惟原訴及追加之訴,均係以被告提供支票為擔保向原告借款乙情為基礎事實,先前審理中之訴訟及證據資料均有相當程度範圍內之一體性,揆諸前揭說明,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資金短缺,簽發如附表所示7紙支票,向原告借款共計809萬元,並約定應於各該支票所載發票日分別清償,惟被告屆期均未清償,經原告於附表所示101年12月4日至102年5月16日期間陸續提示該等支票,亦均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且屢次向被告催討未果。爰依票據及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返還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809萬元,及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其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附表7紙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份為證(卷第62至67頁),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09萬元,及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原告另依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本件借款,係以單一聲明,請求法院與票據法律關係之請求權基礎為同一之判決,自屬訴之重疊合併,本院既認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為有理由判決,則原告另依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返還借款部分,縱經審酌,其金額無從為更有利於原告之判斷,此部分自無須再加以論究,併予敘明。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依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方法及本院未經援用之證據,經審酌後,核與本件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湯千慧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官逸嫻┌──────────────────────────────────────┐│附表:│├──┬──────┬─────┬───────┬─────┬────────┤│編號│發票人│支票號碼│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民國)│(新臺幣)│日(民國)│├──┼──────┼─────┼───────┼─────┼────────┤│001│陳寶霞│AK0000000│101年12月1日│300萬元│101年12月4日│├──┼──────┼─────┼───────┼─────┼────────┤│002│陳寶霞、萬世│AK0000000│101年12月15日│200萬元│102年2月26日│││利有限公司│││││├──┼──────┼─────┼───────┼─────┼────────┤│003│陳寶霞│AK0000000│102年2月15日│3萬元│102年2月26日││││││││├──┼──────┼─────┼───────┼─────┼────────┤│004│陳寶霞│AK0000000│102年3月15日│3萬元│102年3月15日│├──┼──────┼─────┼───────┼─────┼────────┤│005│陳寶霞│AK0000000│102年4月15日│3萬元│102年4月15日│├──┼──────┼─────┼───────┼─────┼────────┤│006│陳寶霞│AK0000000│102年5月15日│100萬元│102年5月16日│├──┼──────┼─────┼───────┼─────┼────────┤│007│陳寶霞│AK0000000│102年5月15日│200萬元│10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