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保險上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保險上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保險上易字第四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樹桂 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禁止陳樹桂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者,法院得以裁定禁止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陳樹桂並未具律師資格,依其所陳僅係上訴人之配偶為其乾女兒,復未提出任何資料以供審酌,因此,本院認為陳樹桂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據上論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B2法官王重吉~B3法官李寶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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