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30號原告陸軍部隊訓練南區聯合測考中心代表人 劉沛智 訴訟代理人 江芸卉
黃于千 被告 洪尚民 上列當事人間因償還公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對於行政訴訟法第13條以外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4條第1項1前段、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位於高雄市大樹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