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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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限定繼承利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498號原告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告 洪麗雅
陳韋宏 陳品融 陳姿 喻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限定繼承利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
5條亦有明定。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為被繼承人 陳鏡文 之限定繼承人,卻意圖詐害原告即被繼承人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故而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被告不得享有限定繼承之利益,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6項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2條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書記官王敏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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