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八號
反訴原告即被告先進光電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 律師右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三雄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叁拾貳萬叁仟壹佰壹拾貳元元,折合銀圓叁佰肆拾肆萬壹仟零叁拾捌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叁萬肆仟肆佰壹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壹拾萬叁仟貳佰叁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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