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53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 好克彥 被告 林桓民 兼法定代理 林慶祥 人14號.
廖春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2,6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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