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8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照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照先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照先因詐欺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張照先因詐欺等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18日│104年1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0933號│第30155號│├───┬────┼──────────┼──────────┤││法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智易字第23│106年度智訴字第3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0月5日│106年4月26日│├───┼────┼──────────┼──────────┤││法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智易字第23│106年度智訴字第3號││││號│││判決├────┼──────────┼──────────┤││判決│105年11月1日│106年9月18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