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3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316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5308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協商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復於95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與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2月,定應執行刑8月確定,並於96年10月18日因減刑執行完畢出監」更正為「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㈠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2月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15日、1月);㈡本院以96年度訴更一字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15日、4月15日確定;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8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
4月、4月、3月、3月、3月確定;㈣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6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7年度審聲字第2654號裁定,就上開案件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尚未執行完畢)」;「在不詳地點」更正為「在其位於高雄縣○○鄉○○村○○路68之2號之住處」;「第一級毒品海洛因89小包(總毛重47.5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小包(總毛重4.6公克)」更正為「如附表所示之毒品」;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業已認罪,並經辯護人協助下與檢察官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渠等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如主文所載。經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且上開協商合意內容,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不得認罪協商之情形,本件既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麗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李承悌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淨重合計9.75公克)│89包│├──┼───────────────────────┼──┤│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0.118公克)│1包│├──┼───────────────────────┼──┤│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0.131公克)│1包│├──┼───────────────────────┼──┤│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0.132公克)│1包│├──┼───────────────────────┼──┤│5│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0.125公克)│1包│├──┼───────────────────────┼──┤│6│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0.113公克)│1包│├──┼───────────────────────┼──┤│7│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0.068公克)│1包│├──┼───────────────────────┼──┤│8│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0.072公克)│1包│├──┼───────────────────────┼──┤│9│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0.055公克)│1包│├──┼───────────────────────┼──┤│10│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0.067公克)│1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