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自緝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自緝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自緝字第8號自訴人勁園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自訴人世和電器行即甲○○上列自訴人等因被告丙○○詐欺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丙○○詐欺案件,前雖經委任 邱鎮北 律師為代理人,惟嗣經邱鎮北律師具狀陳報已解除委任,此有民國98年2月20日刑事解除委任狀在卷可稽,是自訴程序與法定要件顯有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進行本件訴訟,逾期不委任,即依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羅國鴻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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