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12號聲請人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邱創舜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考之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歷經本院訊問綦詳,認為其涉犯前開條例第4條第3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乃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著於民國98年4月21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為被告之配偶,為其表明未存運輸毒品之故意,則其是否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洵生疑慮,當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羈押要件相歧,況其向負胃腸不適症狀,甚且另有劬老高堂及稚齡子女貧病乏人照顧,為此請准顧念孺慕之心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本院審酌原羈押原因迄未消滅,本案犯罪事實 闕臻 明確乏晦狀態,復未判決確定,釋放被告將有影響日後審判及執行窒礙難行之處,衡諸比例原則,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該羈押之必要性目前無從透過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加以替代。探究聲請人執稱被告現罹胃腸疾病等節,業得臺灣桃園看守所以98年6月10日桃所衛字第0989901444號函回覆本院告謂「本所被告甲○○經醫師看診後表示:『消化性潰瘍,門診藥物治療,病況穩定。』其症狀及實際身體狀況,尚未達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之情事。」等語,灼見所患疾病實無倘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之境況,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規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至盱聲請人所陳被告家中經濟狀況等情縱令屬實,觀之委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限制事由不符,進者更與羈押原因無涉。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鄭吉雄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