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中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乙○○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臺中簡易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黃松竹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麗鈺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