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心蓉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於緩刑中更犯竊盜罪,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壬字第三一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吳心蓉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心蓉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八十七年度少易字第二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四年,緩刑中付保護管束,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至同年十一月十二日更犯連續竊盜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侯水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