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員小字第7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洪明宏
江 至欣
被 告 薛欣誼 (原名 薛心怡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零 壹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零壹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