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字第6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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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士小字第67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鏡威
被 告 林煒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壹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伍佰柒拾捌元應由被告負擔
,其餘應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
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4月23日1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號車,行經臺北市○○路○段○○巷口時,因未注意車
前狀況,致撞上原告承保訴外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所有訴外人 林淑貞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下稱系爭車
輛),因而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5萬3,800元(其中
工資8,400元、零件4萬5,400元),乃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及保險法第53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
決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
延利息。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
定有明文;再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
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
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
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末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
,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
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
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汽車保險計
算書、統一發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
駕照、行照、估價單、車損照片等資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
權向警局調取本件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調查報告表、
補充資料表、談話紀錄表、現場照片、等資料查核明確,而
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堪信為真。基此,原告本於上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系
爭車輛修復費用,應屬有據。
(三)又據原告所提之估價單,其修復費用為5萬3,800元(其中工
資8,400元、零件4萬5,400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
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茲查,系爭車輛
係於103年2月15日出廠使用之租賃小客車(行車執照僅記
載出廠年月,未載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
車執照影本附卷可稽,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
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汽車耐用年數為4年,依定率遞
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四百三十八,且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
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
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
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
者,以1月計」而為計算,則算至本件事故發生時之104年
4月23日,系爭車輛已使用1年3月,是原告就零件部分,
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折舊之後,應以2萬2,721
元(計算式詳附表)為限,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工資8,400
元,合計為3萬1,121元。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萬1,12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寄存
送達生效之翌日即106年5月22日(見本院卷第34頁)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
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578元應由被告負擔,其餘應由
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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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金額│折舊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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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45,400×0.438=19,885│45,400-19,885=2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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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25,515×0.438×(3/12)=2,794│25,515-2,794=2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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