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司調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清欽 、 林清安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林清安應將彰化縣○○市
○○段○○○○號土地,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25日經彰化
縣彰化地政事務所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等語。經查,本院於108年4月19日依職權函詢相對人等到庭
調解意願,迄均未回覆,尚難以期待相對人等實際到庭調解
,是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
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