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943號聲請人 鄭立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劉桂朱 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依最新戶籍地無法送達之證明文件(按依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相對人於101年12月3日有遷移戶籍地址資料,故有命聲請人補正上開資料之必要)。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