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號
原告台南縣新營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清田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折合銀元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東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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