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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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戊○○兼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壹佰伍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陽建營造有限公司等四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八號判決,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童來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交抗告費用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木村計算書:(新台幣)
1、裁判費:貳萬肆仟陸佰捌拾肆元。
2、郵資:參佰參拾壹元。(已退郵資玖元)
3、本件程序費用:壹佰參拾陸元。合計:貳萬伍仟壹佰伍拾壹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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