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4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自字第四三五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此之被害人係指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而言,合先敘明。
三、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甲○○涉嫌偽證罪,其所指被告直接侵害者係國家法益,應由檢察官代表國提起公訴方為適法,自訴人並非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自不得提起自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彭振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朱小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