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六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許登科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六號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二千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附件之附民起訴狀所載。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專利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彥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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