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減少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一號
原告辛○○
戊○○庚○○丙○○己○○兼右五人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減少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補提民國七十八年起迄八十六年止之公告土地現值資料到庭;被告請就準備書㈡狀所示歷年來公告土地現值與本件訴訟之關係,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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