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號
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上午十時零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另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乙○○應攜同上訴人丙○○本人親自到庭,本院認依上訴人之主張,有當庭勘驗上訴人丙○○身體狀況並直接訊問上訴人病情之必要。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B審判長法官阮世賢~B法官周群翔~B法官王炳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