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易字第7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七八○號
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壬○○原名:
選任辯護人黃呈利右上訴人等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二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0三號),提起上訴,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移十三年度偵字第一0二0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壬○○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機車鑰匙壹支及T型扳手貳支,均沒收。
事實
一、壬○○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二月五日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於八十六年四月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經法院判處有期刑徒三年確定,嗣經與前案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三月,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五日送監執行;又因竊盜案件,於八十七年十月三日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自八十九年九月五日接續前案執行;嗣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一日因假釋付保護管束而出監,復經撤銷假釋,再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三日送監執行,於九十年十月三日始因縮短刑期而執行完畢。詎壬○○猶不知悔改,復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⑴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路一段一六0號臺北銀行旁,以其所有之機車鑰匙一支,將丙○○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座墊下之置物箱打開,搜尋置物箱內之財物後,發現該置物箱內並無有價值之物,乃將置物箱內丙○○所有之行車執照一張取出觀看,適為任職宏威保全管理員之蘇三期發覺而報警處理,因而當場為警查獲,未能遂其竊盜之目的,並扣得前開機車鑰匙一支。⑵、壬○○另自九十三年四月七日某時起至同年五月六日二十時許止,先後在台中縣太平市、台中市及南投縣南投市等地,趁人不注意之際,竊取機車等物,時間、地點、被害人及竊盜所得財物,均詳如附表所示;其中於附表所列編號4569等所示,持其所有,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T型扳手行竊物。嗣壬○○於九十三年五月六日將竊盜所得車牌00-0000號交付與 劉志宗 (另由檢察官偵辦)改懸掛在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使用,於翌(即七)日,在台中市○區○○路○○○巷口,為警察路檢而查獲上情,並循線扣得壬○○所有供竊盜使用之T型扳手二支。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同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訊據上人即被告壬○○(下稱被告)對於實施右揭犯罪事實⑴⑵之竊盜行為均坦承不諱,僅辯稱:伊於附表所示編號4569之竊盜行為,係持石頭敲破汽車玻璃,非持T型扳手行竊等語。經查,被告上揭竊盜行為,已據被害人丙○○、、丁○、丑○○、子○○、辛○○、寅○○、甲○○、庚○○、辰○○、乙○○、癸○○、戊○○、卯○○及證人蘇三期分別於警詢中指述及證述之情節明確,並有現場照片三幀、被害人等立具之贓物認領保管收據十三紙及車輛尋電腦輸入單六紙在卷可參,及鑰匙一支、T型扳手二支扣案佐證。被告於警詢中亦供陳:「(偷竊汽車之工具)就扣案T型扳手...T型扳手二支是我自備用來撬開汽車玻璃及車門」等語(見偵字第八九五七號偵查卷第三一、三二頁),可見被告於本院辯稱以石頭敲破汽車玻璃云云,與實情不符,委無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竊盜犯行洵堪認定。
二、查扣案之T型扳手,用以刺擊人體要害,可以傷害人體或取人性命,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被告持以竊盜,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於事實⑴之情節,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施,未得財物,為未遂。被告所為多次竊盜犯行,於事實⑴為竊盜未遂。被告多次竊盜犯行,除上揭竊盜未遂之外,於附表編號4569者,為攜帶兇器竊盜,於附表編號12378者,為普通竊盜,以上均時間接近,手段相似,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而為,且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論以攜帶兇器之一罪;此與檢察官起訴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竊盜未遂,社會基本事實相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規定,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並加重其刑。就被告於事實⑵之竊盜行為,即如附表所示,雖未經檢察官起訴,但此部分犯行與起訴論罪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判。被告有事實欄所記載科處有有期徒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紙在卷可稽,其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重其刑。原判決認被告罪證明確而予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審未及審酌被告另犯有附表所列之竊盜行為,此部分犯行與起訴論罪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而未併予審判,尚有未洽;又被告於事實⑴之竊盜情節,其雖自被害人丙○○之機車置物箱內取出行車執照一枚,但據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我是打開機車置物箱要拿錢,但我打開置物箱,發現沒有錢,我看到行車執照,我拿起來看一看,還沒放回去就被警察看到了」等語(見偵字第五0三號偵查卷第三十六頁),其於警訊中亦供稱:「我今天只拿到行照我應該會放回去」等語(見同偵查卷第十四頁),又於原審亦為相同供詞(見原審卷第三十八頁),被告所供,其意在竊取金錢等財物,持行車執照僅在觀看而已,並無據為己有之意圖,其所供述核與一般經驗法則尚無違背,堪可採信,是被告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施而未得財物,應論以竊盜未遂,原判決不採公訴人公訴意旨,改論被告竊盜既遂,亦有不當。檢察官以被告尚犯有附表所列竊盜犯行,應合併審判為由而提起上訴;被告提起上訴亦指摘其於犯罪事實⑴之情節,為竊盜未遂,均有理由,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自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之素行不良,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之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之刑罰。扣案之機車鑰匙一支及T型扳手二支,係被告所有,用以開啟機車置物箱及汽車車門玻璃,竊取其內財物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謝說容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F~ivg2t50q10l2x2j7;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被害人│竊取財物│備註(偵查案號)│├──┼──────┼────────┼───┼─────────────┼──────────────┤│1│九十三年四月│台中縣太平市宜昌│丑○○│徒手竊取監視鏡頭一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0二0六號│││七日七時前某│路四五六巷六號前││││├──┼──────┼────────┼───┼─────────────┼──────────────┤│2│九十三年四月│台中市○區○○路│子○○│以自備鑰匙竊取子○○所有,│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九五七號│││九日上午六時│與原子街口││車牌號碼000-000號之││││二十分許│││重型機車││├──┼──────┼────────┼───┼─────────────┼──────────────┤│3│九十三年四月│台中市○○路○段│辛○○│徒手竊取監視鏡頭一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0二0六號│││十五日三、四│七十八之七號前││││├──┼──────┼────────┼───┼─────────────┼──────────────┤│4│九十三年四月│台中市○○路與國│ 蘇淑芬 │持T型扳手撬開寅○○所有二│同右│││十七日十時前│際街口││Q-二五一五號自小客車車門││││某時許│││玻璃,竊取車內音響一台││├──┼──────┼────────┼───┼─────────────┼──────────────┤│5│九十三年四月│台中市○○○街與│甲○○│持T型扳手撬開甲○○所有M│同右│││三十日九時三│中港路口││六-00七五號自小客車車門││││十分許│││玻璃,竊取車內音響、喇叭及│││││││證件等││├──┼──────┼────────┼───┼─────────────┼──────────────┤│6│九十三年四月│台中市○○路與原│庚○○│持T型扳手撬開庚○○所有三│同右│││三十日十時前│子街口││U-七五00號自小客車車門││││某時許│││玻璃,竊取車內音響、喇叭及│││││││證件等物││├──┼──────┼────────┼───┼─────────────┼──────────────┤│7│九十三年四、│台中市○○路一二│辰○○│徒手竊取監視鏡頭一個│同右│││五月間某日│八號前││││├──┼──────┼────────┼───┼─────────────┼──────────────┤│8│九十三年五月│南投縣南投市新興│乙○○│以自備鑰匙竊取乙○○所有,│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九五七號│││一日中午十二│里成功二路三十九││車牌號碼00-0000號之││││時三十分許│號前││自小客車││└──┴──────┴────────┴───┴─────────────┴──────────────┘┌──┬──────┬────────┬───┬─────────────┬──────────────┐│9│九十三年五月│台中縣鐵路街與日│丁○│以自備之T形板手竊取丁○所│同右│││一日中午十二│興路口││有MS-三五八八號自小客車││││時三十分許│││之車牌0面││├──┼──────┼────────┼───┼─────────────┼──────────────┤││九十三年五月│台中市○○路三九│癸○○│持T型扳手撬開癸○○一五九│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0二0六號│││二日時前某時│二號││八-HV號自小客車車門玻璃││││許│││,竊取車內電視、CD及證件│││││││等物││├──┼──────┼────────┼───┼─────────────┼──────────────┤││九十三年五月│台中市○○街七十│戊○○│徒手竊取監視鏡頭一個│同右│││三日四時許│之二號││││├──┼──────┼────────┼───┼─────────────┼──────────────┤││九十三年五月│台中市○○路與長│卯○○│持T型扳手撬開卯○○所有二│同右│││六日二十時許│生二街口││Q-一三九三號自小客車車門│││││││玻璃,竊取車內音響、擴大機│││││││及CD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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