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0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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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082號聲請人鄭金匠企業有限公司(原名:展鑫貴金屬股份有限
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執行異議事件,業經協商調解釐清雙方責任歸屬中,本件執行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覆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鈞院94年度板院通執喜字第26369號強制執行事件暫緩執行。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執行異議事件業經協商調解釐清責任歸屬中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停止執行;惟經本院查詢結果,聲請人並無對相對人提起異議之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憑。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書記官劉昌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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