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95年度易字第16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汪怡君法官朱敏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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