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15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執聲沒字第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為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謂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毒品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其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於執行時逃匿(執行案號:
該署95年度執字第5035號),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
三、經查上情,核無不合,從而,被告顯已逃匿,揆諸上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刑事第2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