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13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裁定並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恆寬
法官張江澤法官陳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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