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20號抗告人即原告甲○○原名 劉素美 相對人即被告龍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8月30日本院95年度補字第92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9月1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18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書記官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