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3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3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0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振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0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刑法第86條第3項、第87條第3項、第88條第2項、第89條第2項、第90條第2項或第98條第1項前段免其處分之執行,第90條第3項許可延長處分,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或第98條第1項後段、第2項免其刑之執行,及第99條許可處分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係指據以執行之其中最後判決之事實審法院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係就受刑人許振男(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該案件係受刑人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839號,維持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之判決確定,業經本院查明無誤。是本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應由該法院裁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合,自應駁回其聲請,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兼受命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文廣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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