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小字第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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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斗小字第28號
原 告 丙○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9,440元及自民國93年11月10日起至民國
93年12月1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自民國93年1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