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榮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藥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榮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榮宗因違反藥事罪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362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更(一)字第19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50,000元,並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2149號上訴駁回確定,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510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年7月確定。於民國97年6月1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5月4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5月4日法授矯字第1000108477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潘進柳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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