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益清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益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益清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309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上訴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2503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94台上字第613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4年2月25日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00年5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5月3日法矯司字第1000108947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趙功恆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任正人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