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弘州原名朱明省.上列受刑人因犯侵占等案件,業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弘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弘州因犯侵占等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61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8年3月3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5月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5月4日法授矯字第10001075
73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玉雲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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