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正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正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正中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726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5259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7年11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5月4日法授矯字第1000108477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被告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高玉舜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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