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光明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光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光明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更(二)字第85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減為有期徒刑1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3093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6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5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5月3日法授矯字第1000108335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周明鴻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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